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制度
法规制度
[校内规章]学院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31 13:02:09 作者:审计处  来源:审计处 浏览次数:0

 

中共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文件

 湘传媒党〔2019〕82号

 

关于印发《学院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处(室),院属单位:

现将《学院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院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中共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9年10月16 日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10月16 日印发

 

学院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加强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湘教发〔2012〕64号)《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使用财政性资金、自有资金、捐赠资金及引资合作项目等投资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学院审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项目进行审计时,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及电子文档。

第四条 对学院重点建设项目,应从立项、设计、勘察、预算编制、招投标、合同签订到工程施工、变更签证、竣工结算实施等环节进行全过程审计。

第五条 预算编制审计

(一)预算金额在10万以内的项目,由项目申报部门编制预算,通过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小组会议同意后,交审计处审核;

(二)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基建管理办公室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编制预算,预算正式报告出具前,将电子版向审计处提交,审计处出具意见,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

(三)凡需要送省财评中心审计的项目,根据《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基建管理办公室按本条的有关规定编制预算后,交由审计处报送省财评中心审计;

(四)其他特殊项目的预算预算,报经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确定审计方式;

基建管理办公室需提供的预算编制审计资料:

1.项目预算编制、施工图纸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2.审批完成的项目启动报告书;

3.审计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学院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采用学院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审计,内部审计由基建管理办公室初审,审计处复审。

(一)结算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基建管理办公室或后勤处负责初步审核,报学院审计处复审;

(二)结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经基建管理办公室初审后报学院审计处送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外审结果为最终结算金额;

(三)凡需经省财评中心作结算审计的项目,按照《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以下情况可由学院审计处报经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决定是否需要送社会审计机构审计。

1.结算金额未达到外送社会审计的标准,但施工方不认同学院内部审计结果的项目;

2.内部审计技术力量无法审计的项目;

3.其他特殊情况。

基建管理办公室需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资料:

1.工程竣工结算书(含文本结算书和电子结算书);

2.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3.施工合同(协议);

4.开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

5.竣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资料、施工现场签证单和有关会议纪要;

6.施工方对初审结果认可签名或记录;

7.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如工程进度报表、质量证明和工期说明等)。

第七条 工程结算审计完毕,全套工程结算资料由审计处移交基建管理办公室,基建管理办公室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建档,然后移交学院档案室存档。

第八条 为有效遏制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结算时的高估冒算行为,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造价误差不得超过10%,否则超过部分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第九条 社会审计机构的选择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凡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财务决算,财务部门不得支付工程结算款。

第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办理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