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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规章]学院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31 12:59:51 作者:审计处  来源:审计处 浏览次数:0

中共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文件

湘传媒党〔2019〕80号

 

关于印发《学院财务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处(室),院属单位:

现将《学院财务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院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中共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9年10月16 日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10月16 日印发

 

学院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财务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财务审计是指审计处代表学院依法对学院及其独立核算单位的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行为。

第三条 财务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院加强各类经济活动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财务机构是否对学院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是否严格按照会计法规范会计行为;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有效机制。

第五条 学院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方法及编制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不合理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结果与计划是否大体一致。

第六条 对学院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私存私放公款等问题;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等问题;

(三)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学院校办产业和后勤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完成上缴任务;

第七条 对学院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等问;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有无虚列虚报经费、违规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被挪用、挤占问题。

(四)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八条 对学院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收支结余反映是否属实,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第九条 对学院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以及学校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账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条 学院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在银行开户,各银行帐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开设银行帐户以及违反规定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帐户的问题,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经费在其它帐户核算的情况,现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设备、大宗物资、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是否严格按照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办法进行,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管理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三)学院及各部门无形资产管理是否规范;

(四)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真实,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占用公款、挂账和不正当冲销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有无利用应收科目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和私自借贷资金等问题;

(五)国有资产是否做到保值增值,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

第十一条 对学院负债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较大的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是否合理合规,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的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有无利用应付科目隐瞒收入和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滥发钱物、套取现金等问题;

(二)对负债是否按照不同的性质分别进行管理,对已发生的各种负债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结算并清理,是否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二条 对学院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虚增虚支等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院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六)上级审计机构和学院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实施财务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部门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法。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对学院财务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财务建设处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对学院财务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审计工作规范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学院财务审计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学院审计处或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必要时有权进行抽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