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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规章]学院中层正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10-31 12:56:51 作者:审计处  来源:审计处 浏览次数:0

 

中共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文件

 湘传媒党〔2019〕84号

 

关于印发《学院中层正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处(室),院属单位:

现将《学院中层正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院中层正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9年10月16 日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10月16 日印发

 

 

 

学院中层正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中层正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层正职干部,是指学院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二级学院、部门正职干部,以及校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学院中层正职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学院中层正职干部在任职期内、任期届满或任职期内办理提任、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的,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学院中层正职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处具体实施。经学院领导批准,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 学院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根据审计的必要性和审计力量的可能性,对不同岗位的中层正职干部实行“必审”或“抽审”的分类审计制度,确保审计重点和审计质量。

第七条 学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统筹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人事处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学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学院审定后,组织人事处出具委托函至审计处,审计处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应当根据被审计中层正职干部的岗位、职责及其所在部门或单位类型等情况确定。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中层正职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或单位总体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

(二)遵守财经法律法规以及部门或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情况以及合同管理情况;

(五)支出的真实、合法、预算执行和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收入的依法组织、预算完成情况;

(八)以前年度审计整改情况;

(九)被审计中层正职干部遵守廉洁从政(业)规定情况。

第十 经济责任年限以被审计中层正职干部任职期间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处向学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名单,经学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由组织人事处书面委托审计处实施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审计期间等。

第十二条 审计处按照组织人事处的委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制订审计工作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一)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进行审前调查;

(三)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或单位意见;

(六)出具审计报告,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三条 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中层正职干部及其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院领导批准,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四条 审计处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述职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于审计通知书送达后10日内送交审计组。

述职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部门或单位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情况;

(三)任期责任制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四)开展业务活动的效益、效果情况;

(五)重大事项、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实施情况;

(六)部门或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八)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或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说明及建议。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或单位应对所提供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或检查结果以及校内纪检、监察、财务的专项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应书面征求被审计中层正职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被审计中层正职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七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及时将审计报告报送学院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院领导,提交审计领导小组其他组成部门,同时送达被审计中层正职干部及其所在部门。

第十九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中层正职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处对被审计中层正职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本着“权责对等”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中层正职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中层正职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中层正职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中层正职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部门现任中层正职干部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已离任的被审计中层正职干部应予配合,并自收到审计报告1个月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学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对有关审计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必要时审计处可开展后续审计。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干部考核、奖惩、后续管理等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应归入被审计中层正职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依法实施中层正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有下列情形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一)拒绝检查,拒绝提供资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取得资产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行为的;

(五)法规制度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保持职业谨慎,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其他处分。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