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文件
湘传媒党〔2019〕83号
关于印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处(室),院属单位:
现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中共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9年10月16 日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10月16 日印发 |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院及所属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院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院审计处在院长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依法依规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或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依法依规审计,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六条 学院保障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时,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制度,被审计部门(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第八条 审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院及所属部门(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二)对学院及所属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院基本建设、零星修缮项目进行审计;
(四)对学院及所属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学院有经济责任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院及所属部门(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涉及全局性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计;
(八)协助有关部门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部门和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 审计处在审计职责范围内,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召开或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院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条 审计处向院长汇报内部审计工作,接受院长对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指导。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院长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及备案。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学院的发展目标和重点工作,拟定学院年度审计计划,报告学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一)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二)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对有异议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定。
(四)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应报告学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院长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部门(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分管被审计部门(单位)的院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送达被审计者本人。
(五)被审计部门(单位)如对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审计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审计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在未做出更改决定之前,原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六)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指定审计联络员,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十三条 被审计部门(单位)是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计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学院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学院纪检监察室处理:
(一) 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损失浪费的;
(二)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信
息、会计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
(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八)推诿、塞责移送事项核实查处责任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